文山民族風情

文山苗族

苗族也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民族。文山州的苗族大多是明朝初年由貴州遷來。苗族因居住分散,因而在服飾上有許多差別,除男子的衣著大體相同外,婦女的衣著式樣和色彩差別較大。有的地方,婦女穿大襟短衣,下著麻布裙,裙有長短和有無縐褶之分,長裙長及腳面,短裙短至脛部,裙面有素淨、繡花、挑花、鑲花或臘染之別;有的地方的婦女又好著無領右開襟或無領衩襟上衣;還有些地方的婦女,胸前懸銀牌,頸套銀圈,耳墜耳環,手戴銀鐲、戒指等,走起路來,銀飾銀鐺,桶裙搖晃,極富民族特色。

苗族雖沒有自己的文字,但很多神話傳說、詩歌、古歌、情歌民故事都以口頭唱頌的形式保存下來,內容十分廣泛。苗族人民不僅能歌,而且善舞。獨具一格的蘆生舞是苗族人民中最喜愛的舞蹈。

 

苗族民族節日

踩花山:是境內苗族人民的盛大傳統節日,一般在每年農曆正月初一、初三、初六這幾天舉辦。凡有苗族居住的各縣,這幾天都要立花杆,舉行隆重的踩花山活動。這既是苗族男女青年談情說愛的好時機,也是苗族人民開展文體娛樂活動的重要場所。苗家男女老少,穿金戴銀,從四面八方趕到花杆腳下,吹蘆生、彈響蔑、跳腳架、耍大刀、鬥牛、摔跤、鬥畫眉、爬花杆。

打背節:流行於境內富寧縣的部分地區,於每年農曆正月初三到十五這幾天舉行,是苗族男女青年的節日。節日中,男女青年歡聚在風景優美的山坡上,當打背開始時,男的蜂擁而出,沖到自己選中的姑娘面前,一手挽住姑娘的脖子,一手蒙住姑娘的眼睛,其他小夥子去打她的背。姑娘也不甘示弱,一邊大笑,一邊掙扎。掙脫時,捉住小夥子,以其人之道,還治其人之身。整個場地,男追女逐,歡蹦亂跳。打累了,男女雙雙即各找一個地方打土電話(即用兩個竹筒,中間連一長線,各在一方對著竹筒講話、唱歌都能聽見),相互傾吐蜜語衷情,以企結成伴侶。情投意合後,再告訴父母,擇吉日成親。

 

苗族婚俗文化

苗族一般是一夫一妻小家庭,男性長者為家長,弟兄長大結婚後使可分家,父母年老由助子供養。婚姻有父母包辦和自由戀愛兩種形式。

包辦婚姻,通常女大男小,一般在姑娘有幾歲時,由男方父母送與幼女一套衣裙等即為議定終身,此種情況,雙方多有親戚關係,待姑娘長大正式結婚時,男方要付一定銀錢作身價,娘家要以一頭牛或一日豬作妝窗,以供姑娘到男家飼養。自由婚姻,各地苗族所採用的形式不一。彝良、永善一帶苗族保有青年男女“批若”(類似公房)的自由戀愛習慣;楚雄部分苗族中保有“姑娘房”;昭通部分苗族保有“逛花房”和“踩月亮”;金乎一帶苗族保有“游方”(類似貴州苗族的“搖馬郎”)。無論何種形式,青年男女一般都通過對唱山歌選擇配偶。清乾隆《鎮雄州志》卷三對苗族擇配對偶有這樣的記載:“苗類,鎮雄四境皆有。……婚姻不先媒約,每於歲正,擇地樹芭蕉一棟,集群少,吹蘆笙,月下婆娑歌舞,各擇所配,名日紮山。兩意諧和,男女歸告父母,始通媒焉。”解放前,馬關;麻栗坡苗族青年男女利用一年一度的“踩花山”(花山節)對唱山歌選擇配偶還十分流行。民國《馬關縣誌•風俗志》就有如下記述:每到正月“踩花山”,山場一開,“眾苗女遙立場外作羞澀不前態,有苗男子以油脂塗予長繩,兩人拉其端圍之,故作欲汙女衣之狀,諸苗女乃被迫入場,或三或五相聚而立,任憑苗男選擇。”其選擇方法是:倘若某一小夥子看中某一小姑娘,小夥子便撐一小花傘覆罩小姑娘,開始,小夥子首先主動唱上兩調求愛山歌,如果小姑娘也有情意,便以山歌對答,反之則以無言對答或躲開小傘表示拒絕,然後備求相愛。求愛山歌多半是隨編隨唱,歌詞內容視對方追求深度而不斷變化。開始一般以相互詢問對方家鄉風土人情人手,進而詢問對方姓名年齡和家庭情況,再以挑逗口吻試探對方是否已有情人,經過一定瞭解,雙方轉為對白,如此由淺入深,數日即見分曉。雙方如果情授意合,男方即票告父母求媒成親。如有男女願意締結婚姻,但父母不許者,則女隨男奔,男匿女于其親戚家,然後使媒人告知父母。婚前,男子要贈與女子頸圈或其他銀制飾物,女子套於頸上的頸圈越多,父母越覺光彩。解放前,苗族結婚形式除通常所流行的男家迎娶、女家陪送之外,在昭通的“花苗”、馬關的“紅苗”、麻栗坡的“白苗”、金平的“黑苗”以及楚雄部分地區的苗族中,不同程度地保有搶婚習俗。搶婚有兩種情況:一種是在男女雙方自願基礎上的搶婚;另一種是當男方看中某一姑娘時,不管是否願意,便強行搶劫。前一種搶婚是在男女雙方戀愛成熟情況下的一種象徵性的儀式,槍法是由男方事先選派幾個青年好友到女方村寨旁等待姑娘出門,便把姑娘搶走,女方兄長一旦發覺,要作追趕,追至男家,男家便以酒飯款待追趕者,或贈與追趕者若干銀錢禮物,便將之打發回家。姑娘搶至男家後,在預先設置的姑娘住處,用一把紙傘將她象徵性的罩住,然後由男子的伯母或其他女性長者用一隻活公雞在姑娘頭上繞三圈,此舉謂之“捉魂”,經過“捉魂”,姑娘便正式成為男家成員。約待二三日,男家正式聘請媒人告之女家,並向女家求婚,女方父母要作些形式上的吵駕,事實上也惟有答應男方求婚。然後議定禮金,擇日正式接親。正式接親之前,須將搶來的姑娘送回娘家。而後一種搶婚,通常由男方邀約幾個同輩,到女方村旁等候姑娘出村,便強行搶到男家。宗教習俗認為,被搶到男家的姑娘便喪失了回娘家的權利。日厲,男方也要派媒人到女家說親,待姑娘和父母同意後,即可舉行婚禮。在金乎“偏苗”中,保有女子婚後“住娘家”習俗,農忙時節到夫家幫忙數日,或逢年節才回夫家佐,但頭日到夫家,次日黎明即返娘家。住娘家期間,男女雙方仍可參加“游方”的社交活動。待生第一個孩子之後,即回夫家長住。結婚後離婚者不多。偶有離婚者,手續極其簡便。離婚雙方在女家村寨和男家村寨的路途之間“喝酒發誓”,以示從此不相來往;或雙方各請一“鄉老”作證即可。苗族保有姑舅表優先婚和轉房習俗。寡婦受到社會同情,並可改嫁。

 

苗族喪葬

苗族喪葬在苗族群眾中,家有老人死後,先用溫水給死者洗身。若是男子要為他剃頭。並給死者穿一套完整的苗族新衣,死者是女性,還要穿裙子,並為死者舉行很隆重的喪葬儀式。

苗族人死後,一般實行木棺土葬。有的地方用麻布包好安 放,在屋內供親友弔唁。出殯前三天要為死者吹笙、擊牛皮 鼓、唱喪歌、打歌,屠宰豬、羊、牛、雞祭獻死者,並設酒宴 招待親友,因此耗費很大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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